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1999]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收取结算证成本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56号),经成本测算,现将《结算证》工本费核定为每套3.5元。
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发证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成都六区内的发证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