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银行系统收取《结算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1999]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收取结算证成本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56号),经成本测算,现将《结算证》工本费核定为每套3.5元。
  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发证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成都六区内的发证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