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县级抽查。在乡村自查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村工作部门和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对乡级的抽查面不得低于50%,对村级的抽查面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方,县、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清查不彻底或不符合要求的乡村,要限期重新清查:抽查结束后,填制本县(市、区)《乡(镇)和村级债务、债权情况汇总表》,报省辖市汇总,各市于10月15日前报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
  (三)处理阶段。一般用一个月时间。债务清查结束后,各乡村要对清查出的各类债权、债务分类统计,进行处理,属债权类的,要采取必要措施抓紧清收;属债务类的,要制订资金筹集和偿还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分类处理,该偿还的要偿还,该划转的要划转,该核销的要核销,逐步消化,妥善解决。
  (四)建章立制阶段。一般用一个月时间。乡村要结合债务清理,切实整顿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有效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借(贷)款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村务政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制度、干部年度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制订整改意见,坚决杜绝前清后乱、有章不循的现象,各乡镇整改意见要报县(中)人民政府备案。
  四、清理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目的,是要减轻乡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清理工作必须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并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
  (一)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要采取多种措施,化解老债务。一是收欠还债。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追回被无偿占用的集体资金。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对企业改制应收资金,要加大追缴力度。对农民群众欠缴的款项,要区别对待,符合政策的,与群众签订还款计划,逐步收缴,不符合政策的,要坚决取消,不得再催缴。二是划转、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己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闭、停产的,要拍卖该企业的资产用于抵债。三是核销减债。乡村两级承担的债务,若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高息借贷形成的债务,在确保还本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结算,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