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清理为主。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身的各种债务,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分别组织清查和处理。乡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务;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和处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清查和处理。
2、全面彻底清理。乡村两级在1998年底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债权及因担保形成的债务要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过去未人帐的债务也要逐一登记入帐,债务清查不得留下死角,不得重查漏查,不得搞变通。
3、以账表为依据。清查债务必须如实反映债务的客观实际,以会计账表为主要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做到帐帐、账实相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定要查细查实,妥善处理。
4、严禁转嫁债务负担。对厂乡村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债务,严禁向农民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二)方法。债务清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农村工作部门和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分工协作,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指导工作。清查和处理的各项具体业务,由乡村组织实施。对债务问题突出、财务管理混乱的重点乡村,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帮助其解决问题。在乡村自查基础上,县级进行抽查。
三,清理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这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自1999年7月开始,11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般用一个月时间,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工作的政策精神,广泛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市、县、乡要明确领导分工,县要成立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乡村要成立债务清理工作小组,乡级清理小组要吸收各村主要负责人参加.村清理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要根据有关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债务清理实施细则,培训清理工作人员。可选择问题较多的地方先开展试点,主要探索报表填制程序和方法,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二)清查阶段。一般可用两个月时间进行自查和抽查。
1、乡村自查。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乡村要彻底清理各自形成的所有债务债权,并按债务来源(如银行贷款、借款、高利贷和担保等)和用途(如办企业、公益事业,缴纳税费、发放工资福利、购置固定资产等)逐笔登记,逐笔核实,填制“乡(镇)和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另发),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汇总。债务清查结束后,村级要按清查项目向群众逐项公布清查结果。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权债务的,必须向各村主要干部和群众代表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并针对群众提出的疑点进行复查。清查结果经群众认可后,村级报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分别签字上报;乡级报表由乡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上报。村自查情况,要形成债务清查总结报告,乡(镇)要形成综合报告报县(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