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金董事会成员、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份额情况;
5、基金证券前十名持有人名单;
6、基金董事或持有人大会同意上市的决议;
7、基金证券上市日期;
8、管理人、保管人等当事人概要;
9、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10、财务状况;
11、投资效益及分配原则;
12、风险预测;
13、备查文件;
14、本所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具备下列条件者,其基金证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2、发行面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持有人不少于1万人;
4、至少有60%的份额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不得有任何一个持有人拥有或控制25%以上(含25%) 的份额;
5、经营状况良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基金证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16%交纳,起点为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008%交纳,起点为400元,最高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
1、管理人与保管人变更;
2、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改变;
3、基金规模和期限改变;
4、基金主要文件修改;
5、发放收益的原则及日期变更;
6、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7、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
8、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
9、本所和基金认为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须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月公布基金的会计报表,按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