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
(1999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基金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称基金证券, 为由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的证券机我向社会公开发行, 表示其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可赎回)的受益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基金证券本所上市,须由基金(公司型)或基金管理人(契约型)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一式三份):
1、 基金章程;
2、上市申请书;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发行的文件;
4、 发行说明书;
5、上市公告书;
6、基金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截止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董事会或持有人大会关于上市的决议;
10、 基金证券持有人名册;
11、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12、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契约型基金,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2至第11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
第九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金及基金证券概况;
2、发行说明摘要;
3、基金发行情况及份额结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