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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
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65号 1999年8月12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抄送件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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