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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新的医院财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
贯彻执行新的医院财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财社[1999]9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结合本市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新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和企业及其他部门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企业及其他部门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新制度后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二、实施原则
  1、会计制度一步到位。
  从1999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
  2、财务制度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医院财务制度的实施以收支结余不发生负数作为前提条件。凡具备提取修购基金条件的医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具备提取修购基金条件的医院,其财务制度改革应分步实施,1999年先提取专用设备修购基金,全部固定资产提取修购基金的分步实施的时间由医院提出报同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卫生局备案。
  三、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
  1、关于医院修购基金提取的折旧率问题。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的规定,结合本市医院实际情况,1999年先按固定资产大类综合提取,以后逐步实行按固定资产小类或单项提取。1999年固定资产大类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月折旧率为0.25%-0.3%。
  (2)专用设备月折旧率为1.2%-1.4%。
  (3)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月折旧率为1%。
  医院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购置费”科目列支后转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2、关于药品收入超收上缴的执行问题。
  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院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办法,医院纳入总量控制的医药费总收入和药品总收入超过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处以的超收罚款应在收支结余中扣除。
  本市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的有关财务处理暂按现行办法,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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