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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

11、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外经济案件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中的规定办理。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使用查封账号、拘传法人代表等强制手段,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手段的,要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对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务或其它经济纠纷,凡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让合资(合作)企业负连带责任。
12、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委员会是全市受理外商投诉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办),是外商投诉受理的主管部门,也是外商投诉处理网络的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承办投诉案件的分拨、协调、督办和跟踪反馈等。投诉办接到投诉后要立即作出反应,除特殊情况外,3个工作日内要有回音,7个工作日内要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投诉办分拨的投诉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报送投诉办。
  三、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要求及监督管理
1、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依法行政,积极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宽松、高效的社会环境和服务环境。
2、要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提高政策 落实的到位率;凡顶着不落、拖着不办的,要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对现有政策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又确需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个案处理。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切实发挥好上级政策的作用和效能。
3、为了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责成市营造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作为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报及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国内其他地区来吉林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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