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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

9、有关部门要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经贸组团出国(境),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10、有关部门和服务组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应提前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按视为同意处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与收费管理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制定《收费手册》,明确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收费手册》和省以上政府另有明文规定以外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收费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到收费部门交费时,收费部门也必须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3、《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4、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5、收费部门在收费和年审时,不得搭售商品,强制征订报刊,强制实施服务以及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6、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经营性费用,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原则,不准强行征收。对企业自愿缴纳的合理费用,凡规定有幅度的,要按低限收取。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及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外资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并可以拒交有关费用。
7、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乱收费的,应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对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在我市的住宿、就医、子女就学(业)、购置物业、乘车(船)、旅游、安装私人电话,一律按市民收费标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热、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与我市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与我市内资企业按同一标准收费。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公益性活动的赞助不许强拉硬劝,应由企业自愿参加。
10、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行为。除发生刑事案件和火警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检查,要由市外经贸局批准,并共同进行联检。非常规性的检查,要向外经贸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持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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