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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为外商投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下同)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1、强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市计委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确定投资导向目录,并定期发布重点招商项目,引导外资投向。
2、市招商委、省级以上开发区具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市外经贸局具有后期管理业务审批权,并会同市统计局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职能。
3、凡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4、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部门,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具备条件,有效资料及文件齐备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采取"一门式"办公方式。
省级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由市招商委负责。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一章先行,余章后补"审批办法,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市招商委审批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并出具批准文件;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招商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办法,一次办结。
5、相关主管部门和服务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水、用气、用热,凡手续完备、资源条件允许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水、停气、停热,供应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个小时发布通告。事故停水、停气、停热,要立即抢修。电力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低压电的,要在8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申请使用高压电的,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计划停电,要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故障停电,要尽快到达现场组织抢修、恢复供电。
6、有关部门和服务组织对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等出现经济纠纷时,要坚持边生产边处理的原则,不得擅自停供,尽量减少双方经济损失。
7、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对外商企业外汇汇入、汇出,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安全、准确、及时办理。
8、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验资时,原则上以外资到位为准,但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个案处理办法,及时给予出具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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