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预警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在帮助本地、本系统、本部门“两非“单位制定清偿方案时,一定要根据存款(股金)到期情况,逐月落实清偿资金来源,对资金有缺口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对可能发生挤兑的,要有应急方案。
五、严格纪律,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顶风作案,继续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乱集资或拒不清理整顿的,一旦发现立即查处。问题出现在哪个地区、哪个系统、哪个部门,就由那里的领导小组负责。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两非”月报制度,加强清偿进度考核。各“两非”机构必须按月向县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由当地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归类汇总,并报上级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主管部门按系统汇总逐级上报。
七、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71号)安排,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至2000年底前全部结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从时间上已基本结束,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第三阶段工作的同时,第一、二阶段整顿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地区或部门还应做好补课工作。
从1999年4月1日起,至1999年7月底的主要工作:一是停止非法批设新的金融机构,停止高息揽存或变相吸收存款发展股金,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积极清收旧贷款;二是撤销各类非法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以及设在乡镇以上的营业网点和设在农村村组的业务代办点;三是1999年7月底,各类“两非”机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在1998年末的基础上下降30%,下半年存、贷款余额再下降40%;2000年7月底,完成剩余的30%,所有的“两非”机构全部关闭;四是各个“两非”机构制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和资产清收处理计划,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系统的主管部门将政府批准的清偿方案逐级汇总,由同级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监督实施。省各有关厅局,务必于1999年7月底前将本系统的清偿方案报省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五是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于1999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