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7月底前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无证照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摊点,关闭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再批办新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要对1998年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自纠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帮促,限期整改。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8月份,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贸易厅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省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取缔工作情况督促检查;9月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和公布。
(四)有关时间安排。各地全面清理整顿当地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的工作以及自查自纠工作应于9月15日以前完成;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活动于10月底以前告一段落;11月15日前各地应将今年以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纠风办和省政府提出今年治理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深入治理意见。
四、治理工作要求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环节多、难度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知难而进,积极稳妥,务求实效。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得推诿、扯皮,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畅通。对于药品管理混乱而又整治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治理工作以县以上城镇为重点,兼顾乡村,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及时予以取缔的,就不再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重在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在自查中主动发现和纠正的问题可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重处理;对于通过回扣或高额折扣购销药品的行为,特别是对生产、购销假劣药品的行为,以及在专项治理中依然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办,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对可能影响治理工作进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防止酿成事端。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在清理整顿中,既要坚决取缔和关闭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又要注意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既要坚决纠正药品的虚高定价和购销中的高额折扣行为,又要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精神,重视解决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特别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医药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解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加工能力问题,提高医药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宏观调控、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