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采取以自查自纠为主与省上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30日前)
各地市、县要组建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动群众举报揭发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通过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逐宗调查摸底,造册登记,查清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要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清理统计表,汇总报省土地管理局。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在各县(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地(市)两级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要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查清登记表册、批地文件、土地登记手续、非法转让、炒卖土地面积、资金往来等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复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市、县要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县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市政府(行署)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清理本地区、本行业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处理原则
清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的问题区别对待。
(一)对全省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这次不再清理;未作处理的,按照清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处理中适用新《
土地管理法》和原《
土地管理法》的问题,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