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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
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局、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41号)精神,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未批先占、出租及非法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炒卖的;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及以交易房产为名,变相炒卖土地的。
  在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未涉及的以“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含五荒地),改变农林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及转让、炒卖土地的;国有农林牧场、劳教劳改农场和农林科研院所以开发“庄园”、“果园”、“山庄”、“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名目,擅自改变农林用途违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的。
  清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手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冻结”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有关政策审批);房地产交易是否合法,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农林开发性项目主要查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
  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国有农林牧场和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同时,还要对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数量和位置进行调查摸底。
  二、清理的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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