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逸仙高架路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逸仙高架路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215号 1999年8月2日)


宝山区政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宝山区宝府(1999)64号《关于上海逸仙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在专营期内征收通行费牵引费代为清洁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沪府(1997)38号《上海市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专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市领导关于为确保上海口岸的外贸竞争力,对集装箱运输要采取有力度的倾斜政策的批示精神,经与各有关方面协调、研究后,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除集装箱车(含10吨以上车)外,其他车辆的通行费标准,原则上执行沪府发(1997)38号文规定。
  二、车辆过逸仙路桥、蕴川路大桥、塘桥收费口的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售出的月票和各类预售票继续使用至8月31日,使用期间不补差价。预售票的退票截止期至9月10日,退票时不收手续费。
  四、故障车辆牵引费:
  1.高架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收3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