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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区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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