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注册企业适用出口退税办法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1999]57号 1999年8月12日)
青岛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对新注册企业如何确认退税办法办法的请示》(青国税进分[1999]68号)收悉。关于新注册出口企业由于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不同,而不易确认出口退税办法的问题。经研究,鉴于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控制非常严格,在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大力发展的同时限制流通型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因此,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来确认出口退税办法,防止流通型企业假借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权收购货物出口,不允许此类企业按外贸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特殊情况报市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