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规范。详见《
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试行)
基层会计单位在具备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算化办法》)中规定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以下简称甩账)五个条件后,可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财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审批单位提出甩账申请。
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基层会计单位甩账的申请以后,组织人员按下列标准、方法及步骤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记录。
一、检查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和系统软件运行情况。
(一)计算机。
1.查看CPU和内存情况。进入“Windows95”后,顺序打开“我的电脑”、“控制面版”和“系统”,在“系统属性”的“常规”画面上显示的“系统:”应是“Microsoft Windows95”或以上;显示的“计算机:”应是“pentium(r)”和“16.0MBRAM”或以上。
2.查看硬盘躯动器情况。打开“我的电脑”,把鼠标器的光标指在“C:”图标,按鼠标器的右键,在新显示的对话框中选“属性”按鼠标器的左键,在“(C:)属性”的“常规”画面上显示的“容量:”应为“1.0GB”或以上。
3.查看光盘驱动器情况。确认计算机上安装了光盘驱动器,按动出盘键时,光盘驱动器的盘片托伸缩自如;在“Windows95”中光盘驱动器读盘正常。
(二)打印机。查看是否可打印A3幅面报表。
(三)不间断电源。
1.查看产品型号标称输出功率是否为500W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