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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指会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数据。电算化会计档案应有两种形式,存储在软盘或光盘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书面会计数据。
  第十八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由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装订、造册后存档保管。为保证软盘备份数据的安全,已备份软盘必须写保护、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不可对备份磁盘进行操作,以免造成数据缺损。
  第十九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一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
  (二)与会计软件匹配的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及系统运行环境,且做到专机使用。
  (三)人员配备合理,会计软件操作人员职责明确,经过会计电算化培训,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初级)或国税局系统认可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明。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及职责、会计电算化操作、计算机硬件、软件、会计数据维护和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并行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同时运行4个月以上,且计算机与手工数据结果一致,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国税局系统按下管一级的方式,由财务部门进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工作。
  已由地方财政部门验收同意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将验收文书上报后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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