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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通胀时期出台的个别限制性、临时性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通胀时期出台的个别
限制性、临时性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府[1999]综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扩大社会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通货膨胀时期出台的我市个别限制性、临时性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执行下列文件:
  1、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6号令)之附件《四个行业的部分品种市场价格水平及暴利界定基本方法》;
  2、《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费征收管理办法》(厦府[1997]综010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请示的通知》(厦府[1996]综083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厦府[1994]综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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