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营运车辆占道经营的通告
(长府发[199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树立长春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营运车辆在城市出口和下列街路以内(含下列街路和路段)区域占道经营:
东环城路——东荣大路——铁北四路——台北大街——青岗路——青年路——新竹路——基隆路——西安大路(含迎宾路)——和平大路——创业大街——奔驰路——开运街——南湖大路——前进大街——卫星路——东盛大街——自由大路。
三、城市出口和上述街路以内区域的占道经营车辆,必须进入下列货运市场经营:
孟家货运市场(电台街29—1号运输实业总公司场地);
吉运集团货运市场(卫星路南吉运集团场地);
春城大街货运市场(春城大街长春纺织厂西门对面场地);
迎宾路货运市场(迎宾路北航宿舍西侧);
凯旋路货运市场(凯旋路8号工贸运输总公司场地);
东大桥货运市场(四通路20号客运总公司场地);
公平路货运市场(公平路116号联运总公司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