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外接待单位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较快,涉外场所,领域不断扩大。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做好涉外宾馆的接待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江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996]第1号)精神,现将涉外接待单位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授权范围。各市政府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度假村等(以下称接待单位)由各市政府自行审批;中央和首部属、部队系统接待单位涉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审批管理。各市政府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安全、公安、外办、旅游等部门对涉外接待单位进行核查会审,严格进行审批管理。
三、建立年审年检制度。各市要对涉外营业单位实行年审年检制度,废除涉外营业“终身制”。对年审不合格的涉外接待单位,责成暂停涉外营业,限期整改,或取消涉外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