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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7号 1999年7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满足用票单位和 个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实际需要,现就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填开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应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同时为购货方打印专用发票,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附在所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后备查。
  二、用户应按月打印汇总报表,并将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表的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报表所属年月、退货小计、应税销售额或经营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打印发票份数总计及起止号码,等等。
  三、用户应保存好专用发票存根联(或累计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数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四、用户应建立退货登记簿。当发生退货时,退货方及用户经手人必须在专用发票发票联上签字,注明“退货”字样及退货时间。用户应将退货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存于退货登记簿中备查,并在税控收款机上逐笔输入退货数据,据以冲减销售或营业额。月末应打印出退货汇总表。
  退货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退货方名称、退货原因、退货时间、双方经办人姓名签字等。其中:“退货方名称”栏,如退货方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退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收款机自动打印的“个人消费”字样。退货方为单位且发票可退回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其退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手工填写的具体单位名称;发票已入账无法退回的,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据以办理退货手续。“客户名称”栏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退货发票,所计金额不得作为退货数据冲减销售收入。
  退货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退回商品名称、退货数量、退货金额、退货时间、所涉 及的发票号码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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