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口市港区船舶船民秩序进行整顿的通告
(海府[1999]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港区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7月28日开始至1999年9月30日止,对海口市港区的“三无”船舶(无牌号、无证件、无船籍港)、“死船”(损坏、报废船)、商业船只、各类小型辅助船只,以及港区船舶秩序、停泊区域等进行整顿。
二、凡居住在损坏、报废船舶上的人员,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自行撤离,超过期限者,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部门依法予以清理。
三、凡港口内损坏的船舶,各船主认为能够修复使用的,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自行撤离,进行修复。否则,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部门强制拆除(拆解、烧毁)。
四、凡在海口市港区内的“三无”或证件不全的船舶,各船主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主动到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证件。否则,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凡在海口市港区内的外港渔船、本港渔船及各类船舶必须在指定的三个区域(区域一:海甸东五路燕泰宾馆对面南渡江横沟河出海处,两岸长各800米、宽300米;区域二:福安中村后面,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挖沙场,南渡江横沟河两岸长各1000米、宽300米;区域三:海口新港对面,人民西办事处捕捞村沿岸长100米、宽20米。其中区域三主要供捕捞村籍渔船停泊)有序停泊,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