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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6、办事纪律和监督措施公开,把行业道德规范、准则、监督投诉渠道、发生差错或违纪的处理规定等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1、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2、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事项;
  4、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向社会各项收支情况;
  5、其他应公开的重点事项。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规定
  (一)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事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也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也可采取实行听证会制度。
  (二)公开时间应在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制度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事项要定期公开,办事过程分阶段进行公开;阶段性的事项可一次性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公开应每半年一次,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并非人为因素难以纠正的事项,应予公开说明。
  五、政务公开的步骤
  (一)各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应公开的事项。
  (二)各部门要根据应公开的事项的特点(阶段性或经常性的,一般性的或重要的),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三)各部门要对政务公开的情况逐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实行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发),负责领导、指导、督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站点在市政府办公厅,办理日常工作。
  (二)各区县和市属各部门也要相应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七、政务公开的监督与考核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权力分解、重要岗位转换、干部交流等配套制度,保证公开的有效性。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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