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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产权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上海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单位:
  为了适应产权市场发展的需要,发挥产权经纪机构的作用,规范产权经纪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制订了《上海市产权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产权市场发展的需要,发挥产权经纪机构的作用,规范产权经纪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经纪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以促成企业产权转让而从事代理或居间活动,并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法人和经纪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权经纪活动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产权经纪机构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服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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