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58号 1999年7月20日)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地国税政[1999]47号请示件悉。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你区古田县亚佳雅装潢有限公司所制造销售的邮电服务亭,是按照一定规格、大小制作,并可搬迁、移动又不改变其原来的性能,应属于货物范围。为此,省局意见,对该公司制造销售邮电服务亭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