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58号 1999年7月20日)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地国税政[1999]47号请示件悉。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你区古田县亚佳雅装潢有限公司所制造销售的邮电服务亭,是按照一定规格、大小制作,并可搬迁、移动又不改变其原来的性能,应属于货物范围。为此,省局意见,对该公司制造销售邮电服务亭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