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有企业改制中,允许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剥离出的非经常性资产可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其经营资金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离退休人员、工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以及欠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可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对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和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6、放开国有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政策。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数额可以超过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国有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可量化给本企业职工,享有所有权。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任务的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折成股份,按贡献大小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企业对个人出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但首次交纳额不得低于认购股金的50%,其余部分允许其以股权、个人资产抵押贷款或分红补足,对交缴部分可作为个人债务,按银行借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职工入股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10%。
7、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采取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在改制中,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占有控股权,并实行3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企业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国有小企业的政策进行改制。
9、鼓励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流通和转让。探索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交易的有效途径。进行股权开放的股份合作制试点,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职工股在企业内部转让,或通过产权交易,向其他企业、社会个人或外商转让。
10、降低改制成本。时改制、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中介费用,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发[19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搞大搞强重点企业集团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到2003年基本完成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促进国有资本向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集聚。按搞大搞强,搞精搞专、综合整治、退出淘汰四种类型,进行分类指导。集中力量抓好2000年销售收入有望超过50亿元的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资本扩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跨国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