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199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技术市场蓬勃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促进了我市的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一段时期以来,极少数单位和个人打着科技的幌子进行经济诈骗,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武汉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作出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技术贸易机构。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设立专利技术贸易机构,应先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技术交易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到同级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类技术贸易机构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二、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各技术贸易机构对种植、养殖技术和小额技术的转让应在各技术交易所内交易。各技术交易所应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基础工作,为技术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技术交易许可证年度审查。对未通过年审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技术贸易机构,除由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并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不予年检,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
四、严格审查技术商品广告。本市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加强对各类技术商品广告的审查,其中: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必须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办《专利广告证明》,对以转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未能提供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市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大查处非法出版报刊的力度,市邮政部门要把好邮购渠道的关口,从严清查邮寄印刷品,堵住虚假技术商品广告的源头。
*注:本条中关于“发布专利广告和转让技术广告须经专利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