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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1999年8月4日 大政办发[1999]95号)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八)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九)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
  (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列入市级以上火炬计划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委定期公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品目录;
  (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具备开发条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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