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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方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三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且 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含私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 长沙地区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区、县(市),在发放工龄补贴的同时发放住房补贴。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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