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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广告宣传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广告宣传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9年8月10日 京建开[1999]第307号)


各有关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刺激国内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近一时期,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展销活动,干扰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广告、宣传和销售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指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的建设项目。只有此类项目可以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展销。其他项目不得谎称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广告中应载明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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