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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使用非自营性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使用非自营性
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215号 1999年8月16日)


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使用非自营性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是否按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1999]23号)收悉。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资金,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该文件中的借款利息,是指支付的外汇借款利息。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给总行的借款利息不是外汇借款利息。因此,不能按转贷外汇业务,即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而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就贷款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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