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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五、妥善处理不良资产。企业在改制时,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对清理出来的各类不良资产,企业必须落实人员责任,依法积极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已经确实造成的损失,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冲销相关权益;暂时难于确定和难以核销的不良资产,经外经贸、财政、国资部门核准,由改制企业单独挂帐,今后按净收回数再转入相关权益。
  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核算管理。对于部分改制企业,在子公司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仍以母公司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并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和统一结算,其进出口业务视同母公司业务进行管理,经批准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子公司进出口业务所得视为母公司经营所得,由母公司统一核算后交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不再交纳进出口业务所得税,进出口业务利润单独核算后分回子公司。子公司从事非进出口业务以及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按国家规定独立核算,单独纳税。母公司因承担对子公司的综合管理职能而收取或公摊的管理服务费,经批准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七、合理分配税后利润。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注重积累。当年的现金红利原则上掌握在25%以内,红利绝对值较大的企业,可通过扩股方式,分配股权;鼓励职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相关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鉴于外贸企业资金普遍不足,国有股红利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暂留在改制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增资扩股时转为国有股。
  八、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改制前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确有困难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用企业公益金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对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费用,可按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贺年限计算,允许从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其医疗保险按我省有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执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在安排好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各种途径组织再就业。
  九、加强改制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实行部分改制的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母子公司关系,明确各自的财产关系和职责、权限,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贷款结算、逾期应收款等方面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解决办法,加强经营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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