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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征收。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企业开户银行进行协商,由企业开户银行进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定期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发放工资或兑现款3日后将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单位从工资册或兑现册中直接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派专人定期(按月或季)到企业进行查对、核实、催收。
  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各师(局)及兵直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其所属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催收,欠缴单位仍不能按时缴纳,并且欠缴单位在兵团财务局有经费拨款的,可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欠缴单位及欠缴数额汇总报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务局审核,上报兵团领导批准后,由兵团财务局代为扣缴。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基金缴拨

  第十条 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3日前足额上缴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划入兵团财务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5日前向兵团财务部门提出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当季用款计划,兵团财务部门应于每季15日前审核批准后,于每月15日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二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兵团财务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基本养老金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足额拨付到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发放单位,条件具备的师(局)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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