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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9年7月13日 1999年5月26日第二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结合兵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务预算。

第二章 帐户设置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兵团财务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协商确定的同一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三个专用帐户,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二个专用帐户。
  第五条 兵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受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接受国债及定期存款到期本息以及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和转定期存款资金。
  (四)根据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接受中央财政预算及兵团本级预算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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