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226号 1999年8月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关于涉外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176号转发)已作了明确规定,目前由全国统一承印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也已制作完毕,换证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的组织发放。各地涉外机构于7月底之前按照申报计划数到省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并抓紧发放到各征收单位,以确保涉外登记换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关于证件收费标准。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准或搭车收费。各地上交省局工本费每套16元,并于8月底前结清,由省局汇总转交总局指定的印刷厂。
三、关于登记证的打印程序。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及内容变化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更改数据库及打印程序并网传各市地,各地注意查收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的销毁。各市、地征收单位对收回的税务登记证,要妥善保管,于换证工作结束后,连同未使用存放的旧税务登记证,进行清点记录,集中销毁,避免出现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