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油集团所属油田、炼厂、西北销售公司及其库站和生产科研单位不得自行批发销售成品油,有关设施和机构纳入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由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统一配置资源,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
(三)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甘肃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石油总公司应定期(一个月)将各地(州、市)市场零售价格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证照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四、具体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经贸委对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的时间要求,我省清理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0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一)宣传政策,组织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向有清理整顿任务的企业广泛宣传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宣传省上的整顿细则,并按规定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进行调查摸底,明确符合基本条件以及与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
(二)清理整顿阶段。
1、批发企业、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时间为8月15日-10月31日。各地(州、市)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和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对本辖区内批发、仓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①对省石油公司系统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与省石油公司销售系统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与石油公司系统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协议书或合同,于10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仓储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二),于10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发放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