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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②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③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合同;
  ④符合《甘肃省加油站建设及管理意见》(甘经贸市[1999]39号)要求,符合地(州、市)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消防、环保、税务等有关规定,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⑤有一定数量的石油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安全专业人员;
  ⑥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2、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税务部门要按加油站实际销售数额和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依法纳税,不得执行包税或定额税。
  3、所有加油站(点)只能从清理整顿合格的批发企业购油,并实行全省一价,城乡一价,不得在规定价格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4、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鉴于我省现有加油站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严重,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加油站,确需新建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上报省经贸委从严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的管理。
  1、军队(包括武警)、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由中油集团西北销售公司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直供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国家储备用油由中油集团西北销售公司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甘肃省石油公司的批发企业经营。
  3、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清理和规范。专项用户所属对外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由当地经贸委按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省经贸委。各级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三、规范经营行为
  (一)省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所有驻甘部队(包括武警)油库(中转库)不得参与成品油经营活动,严禁部队油库为地方无批发资格的单位代储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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