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1、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经省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③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④油库建设手续完备,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⑤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
⑥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省内各炼油厂(包括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中油集团所属西北销售公司统一配置。各炼厂及炼厂销售机构和西北销售公司的库站一律不得在省内自销,也不允许以其它形式将资源转移到所属加油站及三产公司进行变相销售,其加油站所需资源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统一配置。
3、省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原则上由中油集团甘肃省石油总公司所属具备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地、县石油公司负责。
4、省石油总公司之外、原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经清理整顿后符合国家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由甘肃省石油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1、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油库建设手续完备,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②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③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人员。
④依法登记注册;
2、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由省经贸委批准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基建审批手续。
(三)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1、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1998年7月30日前经各地(州、市)经贸委批准,1998年7月30日后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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