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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1999年7月31日前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原来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4、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在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5、其他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一致的纳税人,仍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2、对于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且应归属于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将赋予新的税务登记号,即企业统一代码(九位)前加上生产经营地区域码(六位)。
  3、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时,在其身份证号第十五位之后增加两位码。两位码由英文字母及数字组成,即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区分局,数字代表该个体工商业户在本区域内所办税务登记个数。
  六、税务登记证内容填制
  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填制按国家局文件执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的具体内容、项目及代码填写要求见附件4。
  七、本次换发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正证收回,副证暂不收回,但在其税务登记证副证上加盖戳记,有效期至1999年底。对于1999年8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除了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外,各分局还要再核发旧的税务登记副本,供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前,办理各种税务事宜。
  八、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由于机构调整后将启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因此,8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亦不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暂时盖在由分局核发的旧税务登记副证上;对所有纳税人也不予换发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及换发发票领购簿工作待机构调整后再进行,至1999年底以前各局仍按现管辖范围和征纳资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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