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84号 1999年7月1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7月1日至7月底,为宣传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大连日报》上发出换证公告,各局做好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市局做好计算机硬件准备、软件培训工作及证表制作。第二阶段自8月1日至10月底,为换证实施阶段。具体安排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各分局、对外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企业纳税人的换证实施阶段工作自8月1日至9月15日由市局统一进行;其所辖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的换证实施工作由各分局各自进行,市局统一指导协调,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底。换证期间和换证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工作亦由各分局自行办理。其它市(县)区国税局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自8月10日至10月底进行。第三阶段自11月1日至11月底为总结整改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总结,并针对机构调整后的税务登记管理提出意见,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漏征漏管户。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企业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辅导填写及初审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审核与打证工作由市局负责。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初审后由分局集中到市局为纳税人代办审核与打证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放税务登记表、辅导填写及初审工作由对外分局及各分局涉外科负责,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及各市(县)国税局初审后由分局集中到市局为纳税人代办审核与打证事宜。
二、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同下一步机构调整结合起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换证。凡在各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外地(区)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归属于本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且生产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如果其生产经营场所有销售活动(指直接收取现金或设立银行账目)均归属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经批准集中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仍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各分局、对外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纳税人按上述原则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待机构调整时,由市局统一将管户及数据资料结转至所属主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