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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6、其他具有融资性质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具体包括:
  1、采取无偿拨款改有偿、收入退库或退税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的各类预算资金;
  2、实行有偿使用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含预算外间歇资金)及其他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他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利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资金占用费、利息和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的资金。
  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属清理整顿范围。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各级财政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发放财政周转金,任何部门也不得将财政资金改为有偿使用。
  (二)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只收不贷后,各级、各部门要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全面掌握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种类、规模、银行账户、存款利率、占用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在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积极清收已经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对清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有偿使用的间歇资金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对省直各部门清理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资金原来源渠道、性质、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部门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对已经到期、难以收回形成呆账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严格按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故意不还的,要依法收回。对少量未到期和回收难度较大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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