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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经济管理专长、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归国、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及区、县(市)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房产、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并为留学人员来沈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引进留学人员,应当以高层次留学人员为重点。主要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等新的经济增长点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取得或获得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调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来去自由。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出国时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可随时再出境。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以下列方式来我市工作或服务:
  (一)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来我市讲学或者进行咨询工作;
  (三)在高新技术、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合资、独资或者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五)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六)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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