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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通告


 为了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提供借款人资信和负债状况,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化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银发(1999)21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陕西省境内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商洛、安康、榆林、延安十地市全面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在贷款证制度实施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对贷款证制度业务内容及管理功能的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络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陕西省境内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十地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从事《贷款卡》的发放、检查、年审等具体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本外币信贷业务中,均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借款人信贷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查询借款人信息并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其他有关规定。
  四、《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卡。本通告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在陕西省境内的国内金融机构;所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以及准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人企业和法人行政事业单位,还包括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具有法人资格主管单位受托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企业。
  五、凡在陕西省境内的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前,均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其他有关真实资料、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并设置各自的贷款卡密码。借款人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使用《贷款卡》,按期参加年审。
  六、陕西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定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所有借款人应在制度正式实施之日前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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