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它违法查补的税款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查出的税额;
6、稽查入库率单独考核。
(五)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100%:
1、考核以纳税申报表、税单等资料为依据。
2、户数只指正常征收部分,不包括稽查部门查出的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
(六)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1、考核以征收入库底册、税单、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为检查依据;
2、欠税应包括延期缴纳税款,但不包括待清理呆帐税金(指至考核之日超过3年未收回的欠税或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决定清算后仍未收回的欠税)。
(七)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1、考核以稽查选案、举报案件等有关资料为依据。
2、实际立案件数是指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十三条规定的立案范围的案件数;
(八)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1、考核以《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为依据;
2、立案应查的案件数等于收到稽查局开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的纳税户数;
3、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等于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户数,查明办结的案件不包括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九)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考核以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依据。
(十)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1、考核以复议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复议决定书件数为依据;
2、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的受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书件数。
五、评分标准:
(一)税务登记率(100分)
1、税务登记率应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2、要求固定经营场所业户实行亮证经营,发现一户未亮证的扣3分
3、应建立纳税人户籍管理台帐(或电脑管理),未设台帐(或电脑管理)的扣15分
(二)纳税申报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