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74号 1999年8月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以该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及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39号),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改革,有效检验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我省征管基础建设,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各基层征收单位。
二、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强化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并实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省局已成立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李力军局长任组长,张金水、林秀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王明茂总会计师、张如力总经济师及计财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稽查局、征管处、监察室、涉外处、进出口处等有关处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征管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迅速成立本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精心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本地区的税收征管质量。
三、考核方法:
(一)税收征管质量实行分级考核,各级基层征收单位按月建立考核制度,责任到人;县(区)局按半年对所属基层征收分局进行考核,地(市)局按年对所属县(区)局进行考核,省局每年对各地市考核一次。
(二)考核采取现场查看、调阅资料、检测数据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逐项打分。
(三)省局每年将在各地市考核基础上重点抽查若干个县(区)局,每个县(区)局按所属基层征收单位的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