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中解决,按核拨比例拨付。单位负担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列支。本办法实施后,积极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九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一个统一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现行住房补贴额为249.30元,现行工龄补贴额为5.96元/年.平方米。
第十条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职工可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的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改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按新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的工资额。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总额是指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与当地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补贴比例等于一次性计发的补贴总额除以300个月再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财政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