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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凡购买公有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夫妻均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七)住房货币分配的补贴标准、发放方式、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资金的来源等具体办法按《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
  (八)已租住现有公有住房不选择货币分配方案补贴的职工,仍可按原有的购房政策和申报时的年度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为保证住房改革新体制的平衡过渡,对于1998年底以前办理建房手续并已开工,且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按老办法,即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1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新政策,即依我市住房货币化规定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向职工出售。
  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均以申报当年的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率,1999年单位和个人缴交率各定为6%,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办法按长房改[1998]42号文件办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缴交率适时调整提高。
  (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46号和长沙市房改办等4部门长房改[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十一)根据省房改房建办湘房改办字[1998]015号文件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的租金标准为:
  1、旧房:每100分计租值2.07。
  2、新房:新房缴交租赁保证金以息补租的,租赁保证金标准为每100分计租值不低于25元,其租金标准为每100分计租值2.07元; 新房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其租金标准为每100分计租值2.20元。
  (十二)对属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16号文件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住户,其租金按1997年度租金标准执行。
  (十三)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执行减、免政策,减免的标准和办法按《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公有住房出售
  (十四)高收入家庭划分线和公有住房出售市场价: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本年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十五)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本年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钢混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20元,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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