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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
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1999]40号 1999年8月4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已经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湘房发[1999]08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我市的实情,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加快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除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住房外,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住房不再采取实物形式分配。
  (五)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和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已购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厅级10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政府指导,可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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